中華強友文教協會章程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會遵行及加強章程之施行,依據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章 會  員

第二條 會員應履行入會費、常年會費之繳納辦法。會員資格分別為: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五歲、具有行為能力資格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強青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五歲,具大學學歷有志青年且兩年(含)以上的工作經驗,經由會員推薦後,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強青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學校或團體,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後推出代表兩人,為會員代表,以行使權利。
四、同心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一家人加入,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同心會員繳納常年會費後推出代表兩人,為會員代表,以行使權利。
五、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而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三條 新會員詳填入會申請書,經介紹人提報理事會,經理事會責成「會員資格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繳交入會費、常年會費,即為本會相關會員。會員參與本會各項活動或代表出席各種會議需遵守本會章程,以維護本會會員之素質與符合本會宗旨精神之延續。
(會員審核標準或考核標準)
會員如不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欠繳會費滿二個月者由理事會提出警告處分。
二、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或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危害本會運作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由理事會提出停權處分。
三、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即喪失會員資格,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當然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
四、停權會員如欲申請復會復權時, 需提送會員資格審查會通過後, 再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始為正式會員。
五、會員行使投票權包括表決權、罷免權、選舉及被選舉權:
(一)一般會員行使投票權:
1、個人會員:一人一票行使
2、團體會員、同心會員:推派一人行使
(二)新進會員行使投票權:完成入會申請、繳交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後,即具有投票權。
(三)贊助會員或強青會員『未滿』兩階段觀察期,或理事會審核『未完成』與『未通過』,則不具投票資格。
(四)本會會員因『會員資格喪失』或『停權』,則不具投票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收之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入會資格、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本會員權利義務之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所稱其他重大事項由理事會定之。
第五條 本會秘書處得置執行長、財務長乙名,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津貼、薪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六條 本會之會職人員係指:執行長、財務長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行政負責人,主持所有之會議,並遵照會議之決議,在本會內執行推展年度工作之目標及出席會議。
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執行、推展本會會務,受理事長指示,代表執行特定職務及督導各委員會,並應出席各項活動。
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協助推展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應出席各項活動。
執行長:保管本會記錄,在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提出工作報告,配合理事長向會員遞送所需之報告,並執行理事長所交辦之事務,對本會應負督導各委員會及指示應負之工作(執行秘書襄助執行長執行會務交辦事項)。
財務長:彙集年費存入指定行庫,並遵照理事會之決議辦理,帳目應整理清晰,隨時提供理事長及監事會之查核,應在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提出報告並協助理事長所交辦之事務。(會計襄助財務長執行會務交辦事項)。
第八條 理事長候選人,應具下列各項資格:
1、具有本會連續一年以上會籍並於每屆會員大會前七日完成繳納常年會費。
2、已履行本會會章所規定之義務者。
3、競選前一屆之例會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五。
4、曾任本會理事會、監事會、副理事長、執行長、財務長者。
第九條 理監事候選人,應具下列各項資格:
1、具有本會一般會員資格,一年以上會籍並於每屆會員大會前七日完成繳納常年會費者。
2、已履行本會會章所規定之義務者。
第十條 本會秘書長、財務長、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任期2年,連聘得連任之,任期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另行選定,並經理事會通過接任期未滿任期。
第十一條 本會依章程第三章二十三條得設各種委員會,名稱如下:
活動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交流委員會、公益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各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同,協助本會會務推動,其組織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亦同。
一、學術委員會:需要定期討論,負責每兩個月選出兩本書,於組聚中討論學習。
二、財務委員會:由財務長定期召開審查會內財務運用會議。
三、活動委員會:承接理監事之決議,舉辦會內會外活動。
四、公益委員會:不定期討論目前社會福祉相關需求,向會員說明後,鼓勵會員實際參與相關活動。
五、交流委員會:不定期討論會內會員彼此認識互動之活動。
第十二條 每屆會員大會前,原會員都應於會員大會前七日將常年會費電匯入本會帳戶內,並將收據連同原會員姓名、電話傳真至秘書處為憑,統一彙整後依序排名於當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建議名單內,同時具有行使選舉、被選舉理事、監事之資格;會員大會當天現場繳費者與新會員未滿一年者不得行使被選舉之權利,予以保障原會員權利。
第十三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請以個人時間上允許能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與對外參與相關議題會議為當然職責,以利會務推展順暢;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監事不克出席理監事會議時,應於會議召開前以書面或傳真信函通知秘書處請假。不依前項規定請假者視同無故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四章 會員大會、理監事會

第十四條 理監事會開會通知於會前七日發出,會員大會開會通知於會期前十五日發出,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提案,應於會期前七天以書面提交本會秘書處匯整。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後三十天,秘書長須將會議記錄或當選人名冊,呈請主管機關核備,以副本函知各會員。
第十七條 會員未履行應繳之會費及各項費用經通知後,又未於會員大會前七天繳納本會規定之一切費用者,取消該年度會員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如會員於十月三十日前繳納會費得續會者,得繼續保留會員資格。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贊助會員或強青會員新臺幣1,000元,團體會員、同心會員新臺幣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一次。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贊助會員或強青會員新臺幣8,000元,團體會員(及含同心會員)新臺幣8,000元。常年會費採年度收款方式,應於每年會員大會前七日繳清,才能享有會員相關權利,行使投票權。
三、贊助費(每年):團體會員及同心會員新臺幣4,000元。
四、樂捐款:除職務捐(第十九條)以外,其他為自由樂捐。
五、顧問樂捐:樂捐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由當屆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正式聘為本會當屆顧問。
六、利息收入。
七、事業費。
八、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樂捐金額:理事長新臺幣拾萬元整,監事長新臺幣伍萬元,副理事長新臺幣肆萬元整,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各新臺幣參萬元整,理事、監事各新臺幣貳萬元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會所屬之章程及施行細則,應依照本會知現行章程及施行細則訂定或修改。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聘任顧問若干名,顧問捐款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任期為二年一聘。
第二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